【日本安倍政府上台后,多次提到要行使集体自卫权,并把修改"和平宪法"定为“需解决的重大课题”,并希望在其任期内取得突破。到底什么是和平宪法?日本集体自卫权跟宪法有何关系?】
何为"和平宪法"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三大原则之一的和平主义,成为《日本国宪法》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放弃战争、不维持武力、不拥有宣战权。《日本国宪法》因而被称为“和平宪法”。
“和平宪法”,颁布于1947年。
“和平宪法”的历史
在“和平宪法”颁布之前,日本曾经有过一部宪法,即1889年由明治天皇“御赐”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明治宪法》。
《明治宪法》对人民的基本权利规定甚少,只规定,“日本帝国是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天皇是公司元首,总揽统治权”。由天皇总揽军队统帅权,赋予军令长官“帷幄上奏权”,即有关军令不经内阁而直接上奏天皇,由天皇裁断之后实施。《明治宪法》的确立,把军权推到最高地位,使日本最终走上了军国主义道路。
日本“和平宪法”的产生1945年9月,盟国占领日本后,负责占领日本事务的盟国远东委员会和麦克阿瑟领导的盟军东京总部逐步对日本进行了改造,建设现代化的电话系统,引进合格的厕所和卫生设施,树立现代营养和卫生观念,废除纳妾,废除租佃制,将土地分给农民。同时,还对日本社会进行了民主改造,借以清除日本社会中的封建色彩,清除日本军国主义分子赖以发动战争的土壤。其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为日本制定一部符合近代西方君主公司模式的新宪法。
早在1943年初,美国政府即已开始讨论战后日本政治改革问题。1945年10月6日,美国国务院和陆海军共同拟定了SWN55/3号文件,决定先把天皇制和裕仁天皇个人分开,然后考虑新宪法问题。
1945年10月,《明治宪法》的修改工作开始。当时的日本首相币原喜重郎专门指定了一个委员会负责修改工作。这个委员会由著名政界领袖组成,主席是内阁成员松本静治博士。
1946年1月,宪法修改委员会将新宪法草案初稿呈送麦克阿瑟将军。这部宪法修改草案除了在个别词句上对旧宪法进行了修改,如:将“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改为“最高不可侵犯”,将“天皇统帅陆海军”改为“天皇统帅军队”外,实际上是旧宪法的翻版。随后,麦克阿瑟下令由东京盟军总部民政局长惠特尼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
在美国等国法律学者的指导下,新宪法草案终于制定了出来。
1946年11月3日,宪法修改草案正式公布。随后,宪法草案被分发到日本各地进行讨论。人们认真地辩论了一个月,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政府在报纸和电台里安排了大规模的教育性节目,解释所有的要点,并解答问题。1947年5月3日,经过1000多处文字修改,《日本国宪法》正式生效施行。
“和平宪法”的作用
"和平宪法"颁布60年来,日本军费占GDP比重始终低于1%,为世界主要公司中最低水平,日本还限制武器出口,取消了战前的学生军训和征兵机构,并且提出了“无核三原则”。日本正是在这一宪法的指导下走上了战后重建、经济恢复、高速发展、繁荣富裕的和平发展之路。2012年发布的全球和平指数中,日本排名世界第五。
日本集体自卫权问题
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主权公司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
集体自卫权是一种国防概念,即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公司遭受他国武力攻鸡时,无论自身是否受到攻鸡,都有用武力进行主动干预和阻止权。
根据日本宪法第9条规定,日本放弃以公司名义发动战争的权利,禁止用武力解决冲突。日本政府一直以来的解释是,日本只能行使最小限度的公司防卫权,行使集体自卫权超过了宪法允许范围。1983年2月,当时日本内阁法制局长官角田礼次郎在国会听证时明确表示,如果想行使集体自卫权,只能修改宪法。
【你对本文的观点赞同么?你还有什么想知道的么?本文所有内容均来自于网络。】
注:本文部分文字引用自维基百科、人民网等。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无关,自行辨别真假,损失自负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与本站无关。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邮件 enofun@foxmail.com ,如未联系本网所有损失自负!
本文系作者授权本网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评论